具体要分析该保险的保费是否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是否已经对该保险权益作出处理,以及前配偶是否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情形。通常而言,如果前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保费购买人寿保险,且离婚时双方并未对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进行分割,那么另一方在离婚后发现该保险的,可以依法主张分割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相应补偿。其法理基础在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等,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保费所形成的人寿保险现金价值,虽然形式上可能仅记载于投保人一方名下,但其财产利益中对应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仍具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