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届满、经合法通知且职工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之日。具体而言,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属于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停工留薪期届满后,若职工无正当理由拒不鉴定,用人单位可以从期限届满并且催告程序完成后的合理时间起停止按停工留薪期标准支付工资福利。若停工留薪期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延长,则从延长后的期限届满起算。对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因伤残等级尚未确定,本身不具备发放条件;若职工拒不接受鉴定,社保经办机构可以依据第四十二条作出停止支付决定,停止时间一般从条件成就并履行告知程序后起算,而不是追溯至工伤发生之日。停发前已经依法产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已经确认的待遇项目,不应因事后拒绝鉴定而一律追回。若职工在停发后提供正当理由并补正鉴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相关待遇可以依法恢复或者重新核定。实践中还应避免用人单位未通知、未催告就直接停发,否则职工可以主张单位违法停发。停发待遇的正当性,核心在于期限届满后的拒绝行为,而非单纯的未鉴定状态。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