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价格是善意取得的重要构成要件。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是善意取得股权的前提之一。若名义股东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股权,甚至无偿赠与,通常不能认定受让人构成善意取得。此时,实际出资人可以请求确认名义股东的处分行为无效,并要求受让人返还股权。关于合理价格的判断,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十八条的精神,根据转让标的的性质、数量、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股权价值可以通过公司净资产、盈利能力、评估报告、同期同类股权交易价格、融资估值等方式证明。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