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价格并不要求绝对等于市场最高价,也不要求与评估值完全一致。若转让价格虽低于评估值,但折扣幅度在合理商业判断范围内,且受让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代持事实,仍可能被认定为合理价格。反之,若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公司净资产对应份额,或者受让人明知名义股东急于变现、存在代持争议,则受让人难以主张善意。若股权已经再次转让给其他善意第三人,实际出资人追回股权的难度会显著增加,通常只能向名义股东主张赔偿。若名义股东与受让人以低价转让方式恶意串通,实际出资人还可以主张转让行为无效,并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实际出资人应当重点收集公司财务报表、资产评估报告、同期股权转让案例、受让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关系证据,以证明价格不合理或者受让人非善意。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