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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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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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扣车产生的费用承担的主体是谁?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6年10月05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26次举报
2026-10-05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扣押车辆后,行政机关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也有承担保管费用的法定义务。停车费并不是当事人因自身行为直接产生的民事债务,而是车辆被行政机关控制后,为维持保管状态所产生的费用。既然车辆处于交警部门的控制之下,停车场通常也是交警部门指定或者委托的停放场所,那么停车费就应当由委托或者实施扣押的交警部门与停车场结算,而不是由当事人承担。即使当事人存在交通违法或者交通事故责任,也不能据此推导出当事人必须承担扣车期间的停车费。违法责任与行政强制成本是两个不同问题,罚款、记分等是对违法行为的处理,扣车保管费则是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产生的费用。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