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民法典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审被告马某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应赔偿交通事故的受害方曹某甲合理损失。某某财险乌鲁木齐支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承保单位,对马某的侵权后果在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不应由基本医疗保险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已支付的部分,应由相关单位进行核实处理,不能抵消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