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某银行与夫妻一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相关义务。该借款合同所涉借款金额远超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某银行主张上述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某否则不支持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