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双方虽未登记结婚,但已按习俗举办婚礼,共同生活时间虽短但已孕育并生育一女,该子女出生后主要由女方抚养。彩礼及酒席钱,部分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婚礼筹备及子女孕育抚养等支出。至于见面礼、改口费、红包、烟酒钱,法院认为,考虑到双方已举办婚礼且生育子女,该款项具有特定习俗下的赠与性质,不予支持。微信转账发生于恋爱期间,金额具有特殊含义,属于增进感情的日常赠与,不属于彩礼范畴,无需返还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