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用工管理需求拟定规章制度草案,草案内容需首先确保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减损劳动者权益、增加劳动者义务的条款。其次,用人单位应当将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召开会议前需提前向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告知会议议题,召开会议时需确保符合法定参会人数要求,原则上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参会人员到场方可召开,讨论过程中需如实记录职工提出的各类意见与修改建议,留存会议签到表、讨论录像或文字记录等材料。再者,用人单位需就职工提出的修改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开展平等协商,未组建工会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组织职工推选合法的职工代表,推选过程需留存书面记录,协商过程中双方就条款修改形成的合意与分歧均需形成书面协商纪要,由参与协商的双方代表签字确认。最后,经过协商确定的规章制度最终版本,用人单位需依法向全体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履行完上述全部流程的规章制度才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