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网络空间人格权益保护,是加强网络生态治理、营造清朗网络空间的重要内容。当前,带货主播擅自使用他人肖像、AI合成声音等实施“仿冒名人带货”的商业推广行为时有发生,破坏网络生态环境,侵害他人人格权益,应当依法予以规制。本案例明确,带货主播受电子商务经营者委托,通过制作发布视频等方式进行商品推广时,故意使用侵害他人人格权等权益的素材的,构成侵权;委托人电子商务经营者对宣传推广内容未尽到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审核义务,对损害结果发生存在过失的,与带货主播成立共同侵权,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某文化公司与带货主播形成委托关系,案涉协议明确了某文化公司对推广内容的审核责任和管理权限。在案涉视频明显、大量使用知名人士李某瑾肖像和高度仿真的AI合成声音,侵权风险显而易见的情况下,某文化公司未对视频素材来源、视频素材是否获得李某瑾授权等事项进行审核,存在未尽合理审核义务的过失。该过失与带货主播的侵权故意相结合,共同造成了损害后果,应当认定构成共同侵权。本案的处理,有效规制“仿冒名人带货”违法行为,依法保护网络空间人格权益,促推电子商务经营者对宣传推广内容切实履行审核义务,进一步推进网络生态治理法治化。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