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共同生活,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即起诉离婚,可以判决女方适当返还彩礼为宜,且应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为判决给付的依据。对于婚前给付彩礼是否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应当综合考虑男方给付彩礼数额、女方陪送嫁妆数额、彩礼用途、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等因素综合衡量、判断。具体如下:
第一、彩礼数额的认定
1、应准确认定彩礼、嫁妆的数额,将被给付方陪送的嫁妆从给付方给付的彩礼总数额中扣除后,确定给付方实际给付彩礼的数额。
2、确定实际给付彩礼的数额后,再综合考虑彩礼的使用情况,确定应返还彩礼的基准数额。
第二、给付方经济能力的认定
1、给付方有工作和固定收入的,应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并由出具单位加盖公章、单位负责人签字。
2、给付方没有工作或没有固定收入的,应由所在基层集体组织出具证明,并由出具单位加盖公章、所在组织的负责人签字。
3、给付方(包括父母在内)如有需要长期服药、治疗、抚(扶)养等支出的,应有相应证据证明,并从给付方年收入中扣除。
第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认定
1、给付方系最低生活保障户的,应认定为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2、给付方有工作和固定收入的,给付彩礼的基准数额超过其年收入2倍的,可视为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3、给付方没有工作和固定收入的,给付方为农村户籍,给付彩礼的基准数额超过河北省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4倍的,可视为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4、给付方没有工作和固定收入的,给付方为城镇户籍,给付彩礼的基准数额超过河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倍的,可视为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第四、彩礼返还的标准
1、共同生活时间不满三个月的,返还彩礼的数额以给付彩礼基准数额的70%为宜。
2、共同生活时间不满六个月的,返还彩礼的数额以给付彩礼基准数额的50%为宜。
3、共同生活超过一年或生育子女的,一般不再返还彩礼。
4、彩礼数额临近或刚超过应返还标准的,是否判决返还,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妥善处理,但应注意裁判尺度,在同一区域、同一期间做到均衡裁判。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