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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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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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针对抽逃出资承担责任的法定条件?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6年09月1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7次举报
2026-09-16

第一,股东已经实际实施了抽逃出资的行为,该行为的认定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即股东存在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抽逃出资。

第二,董事客观上实施了协助抽逃出资的行为,常见情形包括:在无真实交易背景的情况下审批同意股东转出出资的申请、配合股东虚构交易合同或财务凭证、为股东抽逃出资出具虚假的出资证明或验资文件、协助股东办理抽逃出资对应的资金划转或工商变更手续等。

第三,董事主观上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重大过失两种形态,若董事明知股东无合法依据转出公司资金仍予以批准,或者未尽到基本的审慎审查义务,放任股东将出资转出,均构成主观过错。

第四,抽逃出资行为与债权人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即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已经到期,且公司无财产可供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该清偿不能的结果与股东抽逃出资削弱公司偿债能力存在直接关联。

从法理层面来看,董事协助抽逃出资的责任属于过错侵权责任,因此适用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规则,仅在同时满足上述要件时,债权人的主张才能得到支持。若董事能够举证证明其已对股东的转款行为进行了合理审查,转款行为具备真实交易基础且经过公司内部合法决议程序,不存在过错的,则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