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含出资加速到期)
情形: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认缴出资,或抽逃出资。
责任:需在未出资本息或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其出资义务会“加速到期”,需提前缴纳出资以清偿债务。
2. 一人有限公司财产混同
情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如公私账户混用、资金随意划转、无规范财务记录)。
责任: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举证责任倒置,股东需自证清白,否则需担责)。
3.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人格混同)
情形: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如公私财产混同、业务/人员/财务高度混同、恶意转移公司资产、资本显著不足等),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
责任: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 恶意逃废债务(如虚假注销、恶意转股)
情形:公司债务产生后,股东恶意以零元转让股权给无偿债能力的主体,或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导致公司无法清算。
责任: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 怠于履行清算义务
情形:公司解散时,股东未依法成立清算组,或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如隐匿、销毁账册、转移资产),导致公司无法清算。
责任: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 提供个人担保
情形:股东以个人名义为公司债务提供了担保(如保证、抵押)。
责任:需按担保合同约定,以个人财产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