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以“出资期限未届满”作为抗辩,在新《公司法》下已不足以完全免责。
股东需就公司具有现实清偿能力承担举证责任,包括证明公司非现金资产的变现可能性、变现措施、变现周期等。
即便公司有资产,如资产为应收账款、商标等难以短期变现的财产,仍可能被认定为“缺乏清偿能力”。
张国贵律师
仅以“出资期限未届满”作为抗辩,在新《公司法》下已不足以完全免责。
股东需就公司具有现实清偿能力承担举证责任,包括证明公司非现金资产的变现可能性、变现措施、变现周期等。
即便公司有资产,如资产为应收账款、商标等难以短期变现的财产,仍可能被认定为“缺乏清偿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