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不抵债: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或审计报告显示公司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但需注意,“不能仅凭某个时间点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显示的亏损情况进行判断,而应重点审查公司的现金流情况,结合公司亏损持续时间、损益波动性、其他资产的短期变现难度、到期债务的金额等因素,综合认定公司的清偿能力”。
2、执行不能:这是出资加速到期最为常见的事由。但认定标准应比《企业破产法》更宽松——“执行不能不必以执行程序实体终结为条件,只要执行法院经过执行措施而无法有效执行,终结本次执行即可”;“终结本次执行的原因包括穷尽执行措施后无财产可供执行,也包括虽有财产但无法处置、不便处置或者处置未果”。
3、公司缺乏现实清偿能力:公司虽然资大于债,但现金流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或财产短期内难以变现。此时“股东应对公司非现金资产的变现可能性、变现措施、变现周期等承担举证责任”。
4、公司下落不明或停业、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此时公司处于非正常经营状态,“可推定为丧失清偿能力”。
5、公司存在破产或解散情形但未申请破产或进入强制清算:可推定公司无法正常经营,“对外清偿存在客观障碍”。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