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行政责任层面,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持卡人出租或转借其信用卡及其账户的,发卡银行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对其处以1000元人民币以内的罚款。除此之外,根据人民银行的相关惩戒规定,一旦认定银行卡被用于非法支付结算活动,出借人会被纳入支付惩戒名单,5年内不得开立新的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不得办理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非柜面业务,惩戒期间所有的收支只能通过线下柜台办理,同时相关惩戒记录会纳入个人征信报告,影响个人贷款申请、信用卡办理,甚至会影响公务员、事业单位报考的政审环节。
其次是民事责任层面,如果出借的银行卡被用于接收诈骗、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被害人资金,被害人无法找到实际用卡人索赔时,有权以银行卡出借人存在过错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出借人对资金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便出借人没有收取任何好处费,也没有实际参与违法活动,但作为银行卡的所有人,未尽到妥善保管和使用义务,放任银行卡被用于违法活动,本身就存在过错,需要承担对应的侵权责任。此外,如果出借的银行卡被用于转移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即便不构成帮信罪,也可能触发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其他刑事罪名,依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