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案涉违停处罚存在法定违法情形的,人民法院才会依法作出撤销判决。行政诉讼对行政行为的审查核心是合法性审查,针对违停处罚的撤销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有明确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结合违停处罚的实际场景,常见的可撤销情形包括三类:一是证据层面存在瑕疵,比如交管部门提交的违法拍摄照片无法清晰识别机动车号牌、无法证明车辆停放位置属于禁止停放区域、无法证明停放行为妨碍通行、也没有证据证明驾驶人在场且经劝离拒不驶离的,就属于证据不足的情形;二是法律适用错误,比如该路段明确允许临时上下客,交管部门错误适用全路段禁停条款作出处罚,或者对符合免罚情形的临时停靠行为适用违停罚则的,都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三是程序违法,比如未按规定在禁停路段设置清晰可识别的禁令标志、由未取得执法资格的协警单独作出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前未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陈述申辩权利的,都属于程序违法范畴。如果法院经审理认定违停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的,会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