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之日起就享有案涉房屋的完整所有权,原房主无权占有房屋的行为已经构成物权侵权,买受人有权主张相应的损失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实践中最常见的损失是房屋占有使用费,该费用的计算起点一般为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的次日,计算截止时间为占有人实际腾退房屋之日,计算标准通常有两种参考依据,一种是法拍房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另一种是买受人自行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市场租金评估报告,若双方对租金标准存在争议,法院通常会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除了占有使用费之外,如果原房主在占有期间恶意损坏房屋原有装修、附属设施,或者擅自拆改房屋结构造成房屋价值贬损的,买受人也可以要求原房主承担修复费用或者赔偿相应的财产损失,主张该部分损失需要留存好拍卖公告中附有的房屋现状照片、视频,腾退交接时的现场核验记录,以及实际支出的维修费用票据、房屋价值贬损评估报告等证据。如果原房主拒不支付相关赔偿费用,买受人可以在腾退纠纷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也可以在腾退完成后另行提起财产损害赔偿诉讼主张权利。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