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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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家案件中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审查和法律依据。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6年07月0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8次举报
2026-07-01


1.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主体一般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以外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以及婚姻关系终止、解除或者监护关系终止后仍共同生活的人,亦有权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规范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23条、3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

2. 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被骚扰的受害人为申请主体。

【规范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9条

3.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离婚后有探望权一方滥用探望权或以其它行为导致严重影响子女及有抚养权一方正常生活的,受害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中止或变更探望权的行使或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有家暴行为的,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有权起诉变更抚养权,并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施暴者继续施暴。

【规范指引】《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12条

4.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协助执行。人民法院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需要公安机关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学校等单位协助执行的,应一并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应明确载明协助事项。

【规范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妇联 教育部 公安部 民政部 司法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第16条

5. 被申请人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生效期间,有不履行或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规范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32条、第34条

6. 离婚等案件中,当事人仅以人民法院曾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为由,主张存在家庭暴力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的规定,综合认定是否存在该事实。

【规范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

7. 离婚案件中,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后,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家庭暴力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七项规定的“新情况、新理由”。

【规范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