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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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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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主体的审查?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6年07月0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8次举报
2026-07-01


1. 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请求有过错的配偶一方进行损害赔偿。

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不予支持。

【规范指引】《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7条

2.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应予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不予支持。

【规范指引】《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9条

3.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导致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

【规范指引】《民法典》第1054条

4. 女方隐瞒子女与男方无亲子关系的事实,使男方实际履行了抚养义务,构成欺诈性抚养侵权行为,离婚时或者离婚后男方可以主张返还给付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欺诈性抚养的赔偿义务主体应是欺诈行为的实施主体。男方起诉子女承担欺诈性抚养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子女的生父与女方通谋欺骗男方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男方仅起诉女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不追加子女的生父为共同被告。

5. 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受损害的配偶以外的其他家庭成员,无权向过错方提起离婚损害赔偿,其损害可通过《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有关规定解决。

【规范指引】《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7条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