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既包括生父母,也包括养父母和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是指父母因年老、疾病等原因不能以工作谋生,或者虽然可工作但不足以谋生;生活困难是指以父母现有财产不足以维持其生活。
2. 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养子女以及形成扶养关系继子女。养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其已赡养亲生父母为由拒绝赡养养父母、继父母的,不予支持。
3. 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继父或者继母,请求曾受其抚养教育的成年继子女给付生活费的,可以综合考虑抚养教育情况、成年继子女负担能力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但是继父或者继母曾存在虐待、遗弃继子女等情况的除外。
【规范指引】《民法典》第1067条、1072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
4. 子女一方以放弃家庭共有财产、放弃继承,或者未分割到父母财产、被赡养人婚姻变化等为由,主张免除赡养义务的,不予支持。
【规范指引】《民法典》第1069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篇的解释》第32条。
5. 父母与子女签订协议约定以子女放弃家庭共有财产、继承为条件免除赡养义务的,该约定无效,不影响父母请求其履行赡养义务。如协议已履行,可以酌情减轻子女给付赡养费的义务。
6. 经父母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但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7. 父母与部分子女签订赡养协议,即使该协议约定的赡养费金额已能满足父母日常生活、医疗需要,也不免除其他子女应对父母承担的法定赡养义务。
【规范指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9条
8. 父母因经济能力限制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未履行抚养义务,子女主张免除赡养义务的,不予支持。但父母存在有抚养能力而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对子女实施虐待、遗弃、故意伤害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酌情减轻子女的赡养义务;构成犯罪的,可以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
【规范指引】《民法典》第1067条
9. 赡养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以及为经济困难的父母承担医疗费用等,父母主张子女履行探望等精神赡养义务的,应予支持。赡养费数额,可综合考虑父母的需求、当地的生活水平、物价水平、子女的负担能力等因素确定。
【规范指引】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