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婚内协议不以离婚为生效要件,审查时应结合协议签订时间、内容表述、是否履行、有无提及“离婚”“分居”等对其效力进行认定,但婚内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的条款无效。
【规范指引】《民法典》第1065条
2. 夫妻一方以履行忠诚协议提起诉讼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对婚内协议中涉及忠实义务的,对该条款依法不作审查。
【规范指引】《民法典》第1043条,《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条
3. 夫妻双方订立如果夫妻一方发生婚外情、实施家庭暴力、赌博等行为,离婚时放弃财产的协议,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离婚时无过错的一方以夫妻财产约定为由主张据此分割财产的,不予支持。但在分割财产时,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情况等,对无过错的夫妻一方酌情予以照顾,以平衡双方利益。
4. 婚内协议与物权公示冲突
(1)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夫妻一方对《民法典》第1065条第三款所称“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负有举证责任,且相对人在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时对该约定已知晓。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之后,夫妻间财产分配及债务承担的约定、变更,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规范指引】《民法典》第1065条,《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7条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