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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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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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协议效力的审查以及法律规定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6年07月0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3次举报
2026-07-01


1. 婚内协议不以离婚为生效要件,审查时应结合协议签订时间、内容表述、是否履行、有无提及“离婚”“分居”等对其效力进行认定,但婚内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的条款无效。

【规范指引】《民法典》第1065条

2. 夫妻一方以履行忠诚协议提起诉讼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对婚内协议中涉及忠实义务的,对该条款依法不作审查。

【规范指引】《民法典》第1043条,《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条

3. 夫妻双方订立如果夫妻一方发生婚外情、实施家庭暴力、赌博等行为,离婚时放弃财产的协议,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离婚时无过错的一方以夫妻财产约定为由主张据此分割财产的,不予支持。但在分割财产时,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情况等,对无过错的夫妻一方酌情予以照顾,以平衡双方利益。

4. 婚内协议与物权公示冲突

(1)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夫妻一方对《民法典》第1065条第三款所称“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负有举证责任,且相对人在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时对该约定已知晓。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之后,夫妻间财产分配及债务承担的约定、变更,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规范指引】《民法典》第1065条,《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7条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