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在离婚前或离婚后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157条规定处理。
赠与行为被认定无效后返还的赠与物,应为赠与当时的原物及其孳息;如原物已转让他人且他人构成善意取得等不能返还的情况下,应赔偿损失。
2. 有配偶者赠与或约定赠与第三者财物,赠与后反悔主张返还或第三者要求履行赠与的,不予支持。
【规范指引】《民法典》第157条、第460条,《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7条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