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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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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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内财产分割的审查和法律依据?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6年07月0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1次举报
2026-07-01


1.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规范指引】《民法典》第1066条

2.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认定为《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的“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规范指引】《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6条

3. 符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事实和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处理。其中可以少分或不分的财产范围,主要是指被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范围内的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全部夫妻共同财产。

【规范指引】《民法典》第1092条

4.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有《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情形以外,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不予支持。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