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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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任意撤销权的规定?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6年06月2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4次举报
2026-06-29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该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也规定了除外情形:"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行使任意撤销权须同时满足三项条件:其一,赠与合同尚未履行,赠与物的物权尚未发生转移(不动产以办理过户登记为转移标志,动产以交付为标志);其二,赠与合同不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其三,赠与合同尚未经过公证。具备上述条件的,赠与人方可行使任意撤销权。

       就房产赠与而言,房屋属于不动产,物权转移以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为要件。因此,在房屋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前,赠与人原则上享有任意撤销权,可以随时反悔,撤销赠与。

       值得注意的是:夫妻之间的房产赠与在任意撤销权的适用上存在特殊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这意味着,夫妻间房产赠与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赠与方同样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综合考量婚姻存续时间、是否有子女、赠与目的等多种因素,并非一律支持撤销。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