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条,该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穷困抗辩权的核心特点在于:其一,仅适用于尚未履行的部分——赠与人可以拒绝继续履行赠与义务,但已履行的部分不能要求返还;其二,适用范围广泛——即使属于不得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如经公证的赠与、公益赠与),赠与人仍可援引穷困抗辩权拒绝继续履行;其三,经济状况恢复后仍可能需继续履行——当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恢复后,受赠人依然可以请求赠与人继续履行赠与合同。
张国贵律师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条,该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穷困抗辩权的核心特点在于:其一,仅适用于尚未履行的部分——赠与人可以拒绝继续履行赠与义务,但已履行的部分不能要求返还;其二,适用范围广泛——即使属于不得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如经公证的赠与、公益赠与),赠与人仍可援引穷困抗辩权拒绝继续履行;其三,经济状况恢复后仍可能需继续履行——当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恢复后,受赠人依然可以请求赠与人继续履行赠与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