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合同法》现为民法典规定,出卖人应当对出卖物的质量、品质和效用等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这就是经常会说到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出卖人的这种担保责任可以采取明示和默示方式两种方式。双方可选择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即使合同中没有涉及,出卖人仍需按《合同法》现为民法典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出卖人是否需要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需要考察出卖人是否故意隐瞒以及购房人是否明知存在质量瑕疵的问题。如果出卖人故意隐瞒房屋的质量瑕疵,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出卖人已如实告知房屋质量瑕疵或有证据证明购房人明知该瑕疵的,出卖人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关于担保责任方式,根据我国《合同法》现为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房屋买卖的特点,主要包括赔偿损失、降低房价、进行修复或承担修复费用等。当然,如果购房者发现房屋具有重大质量问题,影响居住者人身安全的,可以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此时出卖人的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房屋买受人可依据《合同法》现为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行使法定的合同解除权。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