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经审批实行特殊工时制属于行政法上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而本案为劳动争议,属于民事纠纷。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审查的重点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真实的权利义务状态。行政审批的缺失,不能直接、必然地得出劳动者所有在岗时间均为加班的结论。司法裁判应穿透形式审查工作的实质。
若仅因用人单位未审批,便将本可休息的值班时间全部计为高强度加班,并判令支付高额加班费,既脱离工作实际,也有违公平原则,可能导致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行政程序瑕疵而获得远超其实际劳动付出的超额报酬,造成利益失衡。
张国贵律师
用人单位未经审批实行特殊工时制属于行政法上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而本案为劳动争议,属于民事纠纷。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审查的重点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真实的权利义务状态。行政审批的缺失,不能直接、必然地得出劳动者所有在岗时间均为加班的结论。司法裁判应穿透形式审查工作的实质。
若仅因用人单位未审批,便将本可休息的值班时间全部计为高强度加班,并判令支付高额加班费,既脱离工作实际,也有违公平原则,可能导致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行政程序瑕疵而获得远超其实际劳动付出的超额报酬,造成利益失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