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这一规则同样适用于专利权转让:转让合同本身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签字之后就合法有效,但是专利权作为准物权的转移,必须完成登记才发生效力。司法实践中法院的裁判规则也非常明确:如果受让方起诉要求确认专利权归其所有,但没有提交国知局的变更登记证明,法院会直接驳回其确认权属的诉讼请求,告知其可以依据转让合同主张违约责任。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