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之下,夫妻双方不仅存在人身身份上的结合,更在经济层面形成法定的利益共同体。一方为维系家庭共同事业、提升家庭整体福祉所负的债务,另一方不能以“未在借条上签字”“对借款不知情”或“未参与借款商议”等为由,逃避依法应承担的债务责任。这一认定,既有效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夫妻一方利用形式上的债务隔离规避义务;也向社会公众、尤其是从事共同经营活动的家庭发出明确的法治提示: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共享经营收益,共担经营风险,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厘清内部权责边界。
张国贵律师
婚姻关系之下,夫妻双方不仅存在人身身份上的结合,更在经济层面形成法定的利益共同体。一方为维系家庭共同事业、提升家庭整体福祉所负的债务,另一方不能以“未在借条上签字”“对借款不知情”或“未参与借款商议”等为由,逃避依法应承担的债务责任。这一认定,既有效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夫妻一方利用形式上的债务隔离规避义务;也向社会公众、尤其是从事共同经营活动的家庭发出明确的法治提示: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共享经营收益,共担经营风险,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厘清内部权责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