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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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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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借款用于项目或者公司经营,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6年06月22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27次举报
2026-06-22


因夫妻共同经营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也是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中“共同生产经营”规定的典型案例。涉案借款虽以一方个人名义出具借条,但资金全部用于夫妻共同经营商铺的装修改造。该商铺是家庭收入来源,关乎家庭整体利益。因此,案件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共同经营的商铺,另一方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司法实践中,“共同生产经营”并不要求夫妻双方均为借款人或共同签字确认,关键在于借款的实际用途是否使夫妻双方共同受益。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