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8年以前建造的房屋:《城乡规划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对于2008年以前建造、翻建、扩建的房屋,若当时符合当时的规划或土地管理要求,且拥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权,通常不认定为违建,不能以现行法律“一刀切”强拆。
2、1990年《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造的房屋:早期因规划管理制度不健全,部分老房虽无相关手续,但不违反当时和现在的城市规划,且无社会危害性,通常不认定为违建,不宜强拆。
3、土地规划调整前的房屋:房屋在建设时符合当时的用地规划,并取得了当时法律规定的相关证照,仅因后续土地规划调整而不符合现行规划的,不宜按违建强拆。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