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乡、镇人民政府对违法建筑物进行认定,并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或限期拆除告知书)以及限期拆除决定书,决定书中应当载明复议和诉讼的权利、期限;2、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限期拆除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当事人发出催告,告知其履行自行拆除义务,并载明履行的期限及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3、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纳;4、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5、当事人逾期不自行拆除且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由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