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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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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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土地管理法》的违法建筑的拆除主体?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6年06月2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0次举报
2026-06-22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对于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违法建筑,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不能自行强制执行,同时也不能由政府进行强制拆除。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