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合法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养父母与养子女成立法定亲子关系,养父母成为养子女唯一法定监护人,全权承接其不动产监护权责。
收养生效后,生父母彻底丧失养子女不动产的监护、管理、处置权。养父母需参照未成年人监护规则,仅可为养子女利益处置其名下不动产,依法管护不动产权益。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监护资格消灭,由生父母或依法重新确定监护人承接不动产监护职责。收养期间养父母善意、合法的管护行为有效,不得事后追溯否定,充分保障被监护人不动产权益稳定。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