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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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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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被收养之后的监护问题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6年06月2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0次举报
2026-06-21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合法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养父母与养子女成立法定亲子关系,养父母成为养子女唯一法定监护人,全权承接其不动产监护权责。

收养生效后,生父母彻底丧失养子女不动产的监护、管理、处置权。养父母需参照未成年人监护规则,仅可为养子女利益处置其名下不动产,依法管护不动产权益。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监护资格消灭,由生父母或依法重新确定监护人承接不动产监护职责。收养期间养父母善意、合法的管护行为有效,不得事后追溯否定,充分保障被监护人不动产权益稳定。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