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父母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依法享有未成年子女不动产的管理权,负有妥善保管、维护不动产的义务,严禁擅自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
未成年人父母缺位或无监护能力的,按法定顺位确定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经基层组织或民政部门同意的适格个人、组织。接任监护人需以保全、保值被监护人不动产为核心职责。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处置未成年人不动产,仅限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方可办理买卖、抵押、过户等登记手续。非为被监护人利益的处分行为无效,监护人需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