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这就是行业内俗称的 “加盟冷静期”,其立法初衷是弥补加盟商的信息劣势,避免其因一时冲动、招商宣传诱导而仓促签约,给予其签约后重新评估项目、审慎决策的缓冲空间。该项权利属于法定权利,不会因合同未约定而丧失。司法实践中,适用冷静期退费有两个核心判断标准:一是提出解约的时间是否在合理期限内,二是是否实际利用了特许人的核心经营资源。如果加盟商签约后尚未开店、未接受核心技术培训、未使用品牌商标与物料、未获取核心运营资料,通常会被认定仍处于合理冷静期内,此时提出解约并要求退还加盟费,法院大多会予以支持。退费金额并非必然全额返还,法院会酌情扣除特许人已实际支出的合理成本。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