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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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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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后未实际开店就陷入亏损,能要求退加盟费吗?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6年06月2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2次举报
2026-06-20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这就是行业内俗称的 “加盟冷静期”,其立法初衷是弥补加盟商的信息劣势,避免其因一时冲动、招商宣传诱导而仓促签约,给予其签约后重新评估项目、审慎决策的缓冲空间。该项权利属于法定权利,不会因合同未约定而丧失。司法实践中,适用冷静期退费有两个核心判断标准:一是提出解约的时间是否在合理期限内,二是是否实际利用了特许人的核心经营资源。如果加盟商签约后尚未开店、未接受核心技术培训、未使用品牌商标与物料、未获取核心运营资料,通常会被认定仍处于合理冷静期内,此时提出解约并要求退还加盟费,法院大多会予以支持。退费金额并非必然全额返还,法院会酌情扣除特许人已实际支出的合理成本。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