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商因自身经营不善导致亏损,单纯以此为由起诉要求退还加盟费,法院通常不予支持;只有当特许人存在法定违约、违规或过错情形,且该情形与亏损存在直接关联时,法院才会根据过错程度判决部分或全部返还加盟费。
加盟费本质是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资源使用权、统一经营模式支持而支付的对价。依法成立的特许经营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特许人完成经营资源授权、提供了合同约定的培训、选址、运营指导等服务后,即履行了主要合同义务,加盟费的对价已经实现。商业经营本身天然存在风险,门店盈利受选址、运营能力、市场环境、消费趋势等多重因素影响,只要特许人不存在过错,亏损后果应当由加盟商自行承担。
但这并不意味着加盟费一律 “交了就不能退”。现行法律针对特许经营的信息不对称特点,设置了多项特殊保护规则:一是法定冷静期制度,赋予加盟商签约后一定期限内的单方反悔权;二是强制信息披露义务,要求特许人全面真实披露核心经营信息;三是根本违约救济,特许人未履行核心合同义务导致合同目的落空的,加盟商有权解除合同并主张退费。当特许人违反上述法定义务,直接或间接导致加盟商亏损时,法院会结合过错比例、合同履行程度、实际损失等因素,判决返还相应比例的加盟费。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