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交强险条款的规定,交强险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针对的是事故造成的直接财产损毁,比如车辆维修费、车载物品损失、施救费等。停运损失是车辆修复期间无法运营产生的预期收入损失,属于间接的可得利益损失,不在交强险的法定理赔项目之内。
商业三者险的赔付则需要分情况讨论。目前市面上绝大多数商业三者险的格式条款,都会明确约定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也就是说,如果保险公司无法提供投保单、投保人声明等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就停运损失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那么该免责条款就不生效,保险公司依然需要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停运损失。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