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依法从事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网约车属于典型的经营性客运车辆,只要具备合法的营运资质,因事故导致车辆维修、无法接单运营期间产生的收入损失,就属于法定的财产损失范畴,有权向过错方主张赔偿。具体承担比例以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为依据,对方全责则由对方全额承担,双方均有过错则按照主责、次责、同等责任的对应比例分担损失。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