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认定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核心要求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目的,典型情形包括: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等转移处分财产的行为;逃跑、藏匿、失联规避监管的行为;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等材料的行为。也就是说,单纯的跑路只是外观表现,关键要看其是否配合行政监管、是否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是否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如果老板跑路前已将公司资产全部用于清偿其他债务,公司确无任何可执行财产,也没有隐匿转移行为,即便失联躲债,也仅属于民事违约,不具备刑事追责的主观要件。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