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员工签署过自愿放弃社保的书面协议,自行缴纳社保后依然有权要求公司返还单位应承担的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社会保险制度具有社会公共属性,关乎全体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权益,社保缴纳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既不允许用人单位单方面免除,也不允许劳动者自愿放弃,双方私下达成的任何不缴社保的合意,都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自始无效。实践中,很多公司会让员工签署《自愿放弃社保申请书》,甚至每月发放少量社保补贴,试图以此规避缴费义务。但从法律角度看,这类协议从签署之日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员工事后依然有权要求公司补缴社保,或者在自行缴纳后主张返还代垫费用。即便公司确实按月支付了社保补贴,也不能完全抵消缴费义务,最多在员工主张返还时,扣除已经实际发放的补贴部分,剩余差额仍需公司补足。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