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员工为保障自身社保权益自行垫钱缴纳后,有权要求公司返还其中本该由单位承担的社保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这意味着为员工缴纳社保是法律强加给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既不能通过协议约定免除,也不能因员工自行缴费而自动抵消。员工为避免社保断缴影响养老、医疗、购房等权益,代为缴纳本应由公司承担的部分,本质上是替公司履行了法定义务,公司因此减少了本应支出的经营成本,构成不当得利,员工据此享有追偿权。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