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约定“永不再议”等条款,具有兜底性质,视为双方对已知晓的财产已作全部处理。若一方在离婚时已知晓某项财产的存在,离婚后不得再行主张分割。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以取得时间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标准。离婚后购买的房屋,即使使用婚内资金,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协议中对特定财产的处分约定不明,无法确定具体指向时,视为未作约定,当事人无权据此主张权利,该财产应按法定共同财产规则另行分割。
张国贵律师
离婚协议中约定“永不再议”等条款,具有兜底性质,视为双方对已知晓的财产已作全部处理。若一方在离婚时已知晓某项财产的存在,离婚后不得再行主张分割。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以取得时间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标准。离婚后购买的房屋,即使使用婚内资金,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协议中对特定财产的处分约定不明,无法确定具体指向时,视为未作约定,当事人无权据此主张权利,该财产应按法定共同财产规则另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