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裁判认为,对能否允许当事人转让债权并变更申请执行主体,应同时审查债权转让合同的有效性及债权转让原因的合法性。执行程序固然不宜对张某的债权转让协议作实体审查,认定其是否合法有效,但是,本案债权转让系无偿转让,如果从形式上即可发现可能存在规避执行行为,侵害其他债权人权益的,则不宜直接将受让人作为申请执行人立案执行。
当被执行人有多个债权人时,被执行人擅自将其享有的债权向债权人之一转让,若认可该债权转让行为的效力,将导致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直接减损,危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若准债权人之一受让该债权,将使其较其他债权人得到优先受偿,违反了执行程序参与分配规则。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转让债权,债权人之一明知被执行人作为失信被执行人存在多起执行案件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仍然受让该债权,双方的债权转让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债权转让存在规避执行情形,应当认定债权转让协议无效。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