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必新主编《民事执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我国的执行优先原则是有条件限制的,因此也有学者称之为有限优先原则。即实行优先原则有个前提:若债务人是企业法人,则该企业法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债权人的所有债权,或者虽然不足以清偿债权人的所有债权但无人申请破产。若债务人是公民或其他组织,则该公民或其他组织的财产足以清偿债权人的所有债权。因为如果企业法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根据我国《执行工作规定》第89条的规定,法院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如果公民或其他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时,按照《适用民诉法意见》第297条的规定,应当实行平等原则,适用参与分配,按比例清偿。从这个适用的前提可以得出,我国的优先原则与国外的优先原则大不相同,我国的优先原则只有在解决债务人是企业法人,且该企业法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的所有债权但无人申请破产的情况下才是解决民事强制执行竞合的原则,因为本书主张构成民事强制执行竞合的要件之一是债务人的财产不能同时满足数个债权人的请求。当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债权人的所有债权时,并不构成民事强制执行竞合。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