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上建造的合法房屋,城市户口子女有权依法继承,并基于 “房地一体” 原则一并取得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但无权单独继承空置的宅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农民的私有合法财产,自然在可继承遗产范围之内,继承权的享有不以继承人的户籍性质为前提,城镇户籍子女与农村户籍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与此同时,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七条确立的 “房地一体” 原则明确,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继承作为权利移转的法定方式,同样适用该原则,继承房屋所有权的同时,宅基地使用权随之转移。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