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企业未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只要员工带走的核心客户资源构成商业秘密,企业依然可以依法追究员工的侵权责任。
竞业限制与保密义务有着本质区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竞业限制是约定义务,必须以书面协议为前提,仅适用于高管、高技和涉密人员,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且企业需要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其约束的是员工离职后的从业行为,即不能到竞品单位任职或自行开业竞争。而保密义务是法定义务,无论是否签订书面协议,员工基于劳动关系的忠实义务与诚实信用原则,对任职期间接触到的商业秘密都负有保密责任,且该义务没有期限限制,只要商业秘密未公开,保密义务就始终存在。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