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园、商场、车站、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被流浪狗咬伤,场所的经营管理者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不同类型的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也有所区别。对于商场、酒店等经营性封闭场所,由于其直接从客流中获取经营收益,且对场所具有更强的管控能力,因此安全保障义务标准更高,应当安排安保人员巡逻、在出入口设置防范措施,发现流浪动物及时驱离捕捉,确保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对于公园、开放式广场等公共休闲场所,管控难度相对更大,安全保障义务标准也更为宽松,通常只要管理者进行了常规巡查、接到投诉后及时处置,就视为尽到了合理义务,不会因偶发的流浪狗闯入事件就被苛以全责。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