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流浪狗咬伤且无法找到原饲养人的情况下,受害人并非只能自认倒霉,而是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向符合法定条件的实际管理人、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人主张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替代责任主体是事实管理人。如果有自然人或单位长期、固定地对肇事流浪狗进行投喂、照料,使其形成稳定的食物依赖与活动范围,那么投喂者与流浪狗之间就会形成事实上的饲养管理关系,法律上将其认定为 “管理人”,需承担与饲养人同等的侵权责任。除此之外,事发地点的公共场所管理者,如小区物业公司、公园管理处、商场运营方等,若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未能及时发现并驱离流浪狗、消除安全隐患,也需要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张国贵律师
